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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在对其现行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审查中发现,对于在共同体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位置的“现有”化学品的性质,现行法规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公众对很多化学品的危险性缺乏了解;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风险评估;由政府过多的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对“新化学品”投放市场的要求要远远严于适用于“现有”化学品的现行规则,成为创新的障碍。因而,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明确地表示要制定更为有效的机制和程序,将提供现时使用中的化学品的危害、风险信息和减少风险的措施的义务,更多地放到产业界,这样会为危险物质的安全使用树立更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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