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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6年度实施监控检查计划
2007-01-09 阅读: 出处:本站原创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Ⅰ.进口食品监控检查的实施要项(公共事项)

1.实施期间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2.对象

(1)       食品等

A. 附表1中所列食品,下述食品除外

(a)发生事故的产品

(b)退回的产品

(c) 被海关人员告知存在食品卫生问题的产品

(d) 初次进口日本的食品

B. 具有厚生劳动省注册检验机构、出口国公共检验机构下发的检验结果书的食品;经“进口食品事先确认制度”确认后的食品、提交以往的检验结果且继续进口的该类食品等也是监控检查的对象。

( 2 )  检查项目

对附表1所列的食品群,实施厚生劳动省令及告示中规定的项目、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等检查项目。

  (3) 检查件数

检查件数以附表1中的内容为准。根据企划情报科检疫所行政管理室的通知(另行通知),各检疫所按各自应负责的食品群的检查项目及检查数量制定整年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

根据进口的实际情况及违反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不按附表1的规定进行检查。

为有效,高效地执行监控计划,应尽可能对所采集的样品进行多个项目的检测。

3 检查方法

(1)       采样

根据附表2的规定,遵照食品卫生监视员的指示从随意抽取的对象食品中采集样品,采样应能够代表整批产品的质量。

应根据样品采集标准操作程序采样,并详细记录采样方法、样品形态及样品成分等事项。

(2)       试验方法

根据各种食品的特性,从下述试验方法中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并按标准操作程序正确快速地进行试验。

A.     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1959年12月28日厚生省第370号告示)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以下简称“告示法”)

B.     奶及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相关省令(昭和26年12月27日厚生省令第52号)中规定试验方法

C.     部长通知中规定的试验方法

D.     厚生劳动省监制《食品卫生检查方针》中的试验方法

E.     日本药学会编制的《卫生试验方法注解》中的试验方法

F.     其他,A.O.A.C法等可信赖的试验方法

除此以外,如果某种具有特异性的的试验方法,在准确性、真实性及定量界限等方面具有与上述方法同等的效果,或效果优于上述方法,则可选用这种试验方法。

4.向实施检测机构交付试验样品

为时试验能顺利进行,各检疫所应将样品保存在一种适当的状态,并送至企划情报科检疫所行政管理室另行通知的各试验检测负责科。

为保证样品的交付接收及试验检查能够顺利进行,送样前请与样品接受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沟通。

5.结果报告

监控检查中违反情况时,指导进口商对货物状况进行调查,同时持《食品卫生法违反联络单》经企画情报科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迅速同本室取得联系。

6.其他

(1)       本监控检查应尽可能地对进口申报货物进行无差别的公正抽样。因此,不能因进口企业的申请免除抽样检查。

(2)       对谷类豆类等散装货物,要求进口商在货物搬入前进行申报等措施,预先留出充裕的时间来掌握食品的进口情况。

取得货物的相关信息,如:检查对象的货物可能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及同一货物的去向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迅速制定取样计划,通知进口商。

 

Ⅱ畜产品、水产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 对象

 (1)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品

A.     食用肉类(包括内脏)及肉制品

B.     食用禽蛋(包括液体蛋)、鸡蛋制品

C.     乳·酪农产品

D.     蜂相关食品(蜂蜜、蜂王浆、花粉等)

E.     鱼类(鳗鱼、鲑鱼·鳟鱼、比目鱼等)

F.     水产品(虾、鱿鱼、章鱼等)

G.     贝类(只有贝柱的扇贝除外)等

H.     及上述各产品的简易加工品

 (2)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

检查项目及检查数量参照附表4(农药的检查项目,参照附表5),并对各试验方法规定的分析对象品进行检查。但是, 2006年5月28日之前,遵照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1003号文件中附表3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Ⅲ 生食用新鲜鱼贝类的肠炎弧菌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  实施期间及对象

(1)       强化检查的食品

A.     实施期间

2006年7月1日——2006年10月31日止

B.     对象食品

(A)2005年度中,检疫所监控检查后发现肠炎弧菌的食品

a.     泰国产生食用虾

b.     韩国产生食用赤贝

c.     韩国产生食用江珧

d.     印度尼西亚产水煮章鱼

(B) 虽在2005年度监控检查中未检出肠炎弧菌,但在2004年度的检查中检出了肠炎弧菌的食品

韩国产﹑中国产及菲律宾产生食用海胆

(C)如一旦发现下述1(2)中涉及的食品发生违法情况,则将该出口国的该种食品列为强化检查的对象进行强化检查。

(2)       强化检查对象以外的食品

   A.实施期间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B.对象食品

   《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1959年12月厚生省告示第370号)中已经制定成分规格的食品,如:水煮章鱼﹑水煮螃蟹(仅限食用时不需加热的食品。)﹑生食用新鲜鱼贝类﹑生食用牡蛎(去壳)及冷冻食品(指生食用的冷冻新鲜鱼贝类)。

(3)       检查项目

肠炎弧菌 

(4)       检查件数

在指定期限内,对1(1)中B(A)食品的全部进口申报产品进行监控检查,对B(B) 食品的50%的进口申报产品进行监控检查。指定期限过后,参照附表5的水产加工品“成分规格”中规定的各检查项目的检查件数,对上述两类食品及1(2)中的食品进行检查。

 

2.  其他注意事项

(1) 从上述1(2)中的食品中取样时,应充分考虑食品的种类﹑出口国家﹑加工企业﹑进口企业及过去检查结果。在此基础上,针对生食用海胆及贝类等高污染食品,在夏季进行有效的检查。

(2) 食品进口申报完成证明的发放

得出检查结果之前,可向已经接受监控检查的进口商发放进口申报完成证明。但要注意以下各点。

A.     上述1(1)中含有高违法性的食品,且2004年度经国内几次食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发现其中可能含有引起食品中毒的可疑食品。为防止食品中毒发生,请指导进口企业在检查结果得出前不要零售给消费者。

B.     指导进口商事先把握该食品的保管及流通状况,如发现上述1(2)所指食品发生了违法情况,使进口商能迅速采取溯源及回收措施

(3)肠炎弧菌含有量低于标准值的情况

C.       生食用新鲜鱼贝类﹑生食用牡蛎(去壳)及冷冻食品(生食用冷冻鲜鱼贝类)中检出肠炎弧菌低于100/g但高于3.0/g时,为防止肠炎弧菌的增殖引起食品中毒,要求进口商严格遵守国内保管及流通环节的基准值,同时,指导进口商事先把握该食品的保管及流通状况,一旦食品中毒事件发生时,使进口商能迅速采取溯源及回收措施。

(4)卫生管理的指导

  参考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食安监发第0919007号(关于确保进口生食用去壳海胆及赤贝的安全的通知),指导对进口商贯彻卫生管理的指导,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遵守出口国的生产厂家的加工基准﹑严格遵守食品的运输环节及保存环节的保存基准﹑对不同得制造所加工的食品应分批报验等。

 

 

 

Ⅳ.农产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  对象

(1)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A.米(最低进口配额的进口米及关税化米)

B.谷类﹑豆类﹑种子类

D.     蔬菜,水果

E.     茶

   (包括以上各项的简易加工品)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参见附表6,并对各试验方法规定的分析对象品进行检查。但是, 2006年5月28日之前,遵照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1003号文件中附表4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3)检查件数         

  参照附表1 。

 

2.  其他

最低进口配额的进口米是指:“保证主要食粮的供给及价格稳定的相关法律”第30条、第31条中规定的米。关税化米是指:“保证主要食粮的供给及价格稳定的相关法律”第34条中规定的交纳了支付款的米。

结合Ⅳ对米实施检查。

 

Ⅴ.转基因食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  对象

(1)未经安全性审查的转基因食品

A.  玉米及其加工品(甜味玉米及爆米花除外)

B.  木瓜及其加工品

C.  米(最低进口配额的进口米及关税化米)

   (2)经安全性审查的转基因食品的含有率

A. 玉米及玉米的粉碎加工品(通过基因转换新发现的蛋白质没有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的玉米花﹑玉米渣及其产品)

B. 大豆及大豆粉碎加工品(通过基因转换新发现的蛋白质及DNA没有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的产品)

(3)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

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参照附表7。

 

2.其他注意事项

(1)       进口申报时,确认进口后的加工方式并进行记录。

(2)       对米的监控检查,请参照Ⅳ的3中涉及的事项。

Ⅵ.进口米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对象

(1)米(最低进口配额的进口米及关税化米)

(2)检查项目及检查件数

      A.镉及其化合物

         检查件数:598件(中国380件,美国130件,其他88件)

B.黄曲霉毒素

    检查件数:598件(中国380件,美国130件,其他88件)

2.  其他

(1)对米的检查,相同批量(相同的种类(按糙米﹑精米﹑碎精米﹑粳米﹑糯米分类)﹑生产国﹑进口商以及运输船只)的货物在最初卸载的港口(以下简称一次港)接受检查。由管理一次港的检疫所将此次检查结果通知此后的各港口检疫所。

   (2)按照植物检疫法熏蒸货物时,指导进口企业对所用熏蒸剂进行自主检查。

   (3)参考1957年4月26日发布的卫食第81号文件《进口米中混有旋花科植物种子时的注意事项》,对采样进行异物检查。

   (4)配合Ⅳ项,实施监控检查。

 

Ⅶ.小麦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  对象

  (1)小麦

  (2)检查对象

       DON

  (3)检查频率

对企画情报科检疫所业务管理特别指定的对象船只实施检查。

2.  措施

   检查后发现DON含量超出2002年5月21日发布的食发第521002号文件中公布的暂定限量标准时,根据该文件中3的规定,指导进口商采取自主限制进口﹑自主限制销售等措施。

 

 

Ⅷ.方便筷中防霉剂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1.对象

 (1)检查件数

  参照附表1中《器具及包装容器的成分规格》中规定的各检查项目的检查件数进行检查。

 (2)试验项目

A.     (邻苯基苯酚)OPP

B.     (噻菌灵)TBZ

C.     (联苯)DP

D.     烯菌灵

E.     二氧化硫、亚硫酸盐类

2.结果报告及措施

将下表中的一日允许摄取量(ADI)换算成人均摄取量(按体重为50kg换算),并用人均摄取量除以3(一天的餐数)得到一个标准值。进行溶出试验后,如发现方便筷中防霉剂的值超出了此标准值,则请通过企画情报科检疫业务管理室立即与本室联系。

 

 
 ADI
 50kg换算的ADI
 (50kg换算的ADI)÷3
 
OOP(邻苯基苯酚)
 0.4mg/kg体重/day

(JMPR)
 20mg
 6.7mg

(6,700μg)
 
TBZ (噻菌灵)
 0.1mg/kg体重/day

(JECFA)
 5mg
 1.7mg

(1,700μg)
 
DP  (联苯)
 0.05mg/kg体重/day

(JECFA)
 2.5mg
 0.8mg

(800μg)

 
 
烯菌灵
 0.03mg/kg体重/day

(JMPR)
 1.5mg
 0.5mg

(500μg)
 
二氧化硫及亚硝酸盐类
 0.05mg/kg体重/day

(JECFA)
 35mg
 12mg

(12,000μg)
 

 

※ADI是FAO/WT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杀虫剂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JMPR评估得出的。

 

Ⅸ.计划进口商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根据进口手续(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32条第4项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在其首次申报时,必须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并检查残留农药。

  如果进口食品上附有自主检查的结果报告单,从而可免除农药监控检查,则请通过企划情报科检疫所业务管理科同本室联系。

 

1.  检查对象的抽取

受理首次申报的检疫所,应根据进口商提交的进口计划,参考进口时期、生产地域等因素,按下列频率实施监控检查。

如果对象货物被转移到其他检疫所负责的海港、机场,则应与当地检疫所进行协商,制定计划。

年间进口计划(第2次以后)
 监控件数(地)
 
1-40
 1
 
1≤
 2
 

 

 2.  其他

如果同一批货物在多个口岸卸货后发现有违法现象,则需要迅速对大量的货物进行处理。因此,应在同一批货物最初到达并卸货的港口、机场对货物进行监控检查。

    2006年5月2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对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控计划进行了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日本厚生劳动省已将监控检查实施的相关通知公布在了2006年3月31日的食安输发第0331006号文件中。根据试验方法中用具的配备情况,现将该文件附录进行部分修订(详见“记”)。请各检疫所根据重新修订后的文件检查食品。

2006年5月29日到达检验部门的食品为本年度监控计划中农药检查项目的首批被检食品,请各检疫所严格执行。

此外,在检验农药时,有些检查项目规定:分析对象物中应含有部分代谢物。故在进行此类试验时,请务必注意。

5月29日起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5月29日以后,如要对违反食品采取相应措施,请留意2005年11月29日食安发第1129001号文件中“记”的第三行——施行、适用日期。

1.将“Ⅱ畜产品、水产品的监控检查实施要领”中2的(2)中孔雀石绿及DES的内容进行修改。

2.将附表3中“样品采集量”栏中2kg改为1kg。

3.将“替米考星”从附表4中的“抗生物”中删除。

4.将附表4“蜂相关食品”一栏中“氯丙嗪”“地塞米松”“伐灭磷”“脱氢皮质醇”“倍他米松”“地美硝唑”“灭滴灵”“罗尼唑”“角黄素”的检查件数删除。同时,对“四环素”“氯四环素”“土霉素”“硝基呋喃类”的检查件数进行更改。

5.将附表5的农药名中的“磷化氢”删除,添加“扑草净”

6.将附表6的农药名中的“四氯苯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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