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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P指令符合性评价、标示及声明 |
| [2006-09-21]
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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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执行措施规范的EuP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表应确保该产品已按照规范内容及程序通过符合性评价,执行措施应该准予制造商选择按照本指令附件Ⅳ“内部设计控管”或附件Ⅴ“符合性评价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EuP应在上市或开始使用前,按照本指令附件“CE标示”附上该标志。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按照指令附件Ⅵ,出具符合性宣告。与符合性评价及宣告相关的文件应在该Eu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会员国相关当局查验,并须在接获会员国相关当局的要求后10天内提供该等文件供查验。如果Eu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并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的代表,则其进口商必须负责以上确保相关产品通过符合性评价及保存相关评价与声明文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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