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数据库 技术法规 专家数据库 标准数据库
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日本肯定列表 能效专题 RoHS指令 WEEE指令 REACH指令
化妆品专栏 饰品专栏 竹木制品专栏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数据库 
风险预警
专题研究
产业专栏
联合应对 在线评议 在线交互 关于我们
   专题研究
   能效专题
  能效专题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研究 >> 能效专题 >> 正文
 
EuP指令具体的执行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或自律规范(self-regulation)
[2006-09-21] 出处: 本站原创
   “执行措施”指按照本指令制订特定的EuP在环保设计或功能上应符合的规范;“自律规范”(含自愿性协议)指由产业界自订,并按照本指令附件Ⅷ所订的条件评估、通过的单方面承诺,其目的在于,允许由产业界自律行动以及自愿配合,达到本指令的立法旨意。执委会应根据本指令附件Ⅰ“制订一般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以及附件Ⅱ“制订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制订执行措施的规范内容,并应该符合第155条所订的条件,包括:不应对EuP的功能造成显著负面影响、不应对健康、安全以及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不应对消费者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造成显著的负面冲击等。此外,执行措施应符合本指令附件Ⅶ制订的具体内容,包括EuP的具体定义与范围、一般及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内容,以及符合性评价的标准等。执委会在制订措施时,应参考本指令第19条成立的委员会意见、欧盟在环保上的优先目标(参照ECCP网站)和其他相关欧盟法规内容及相关产业界已实施或提出的自律规范,并应适当征询各相关方的意见和予以最终评估。
上一条:
下一条:
专题目录
      日本肯定列表专题
    能效专题
      RoHS指令
      WEEE指令
      REACH指令
 
 
主办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建设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 技术支持:浙江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8-2010 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