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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1] 出处: 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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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确保EuP仅在符合相关执行措施及标示CE标志时,准予上市和开始使用,并且,会员国应指定该国的相关负责机构以执行市场监督。对符合相关执行措施并依法标示CE标志,对于相关执行措施并未制定必要的环保设计规范的EuP,会员国不应禁止、限制或阻止其在境内上市或使用;此外,会员国不应以该EuP未符合要求而禁止其在贸易展会或展览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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