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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韩国----农产品检验、检测措施
[2006-10-31] 出处:本站原创
 
WT/DS3/1  
  1995年4月6日  (95-0844)

美国根据《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XXII条,

《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11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14条和《农业协议》第19条提出磋商要求

  下列函件是驻日内瓦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1995年4月4日发给韩国常驻使团的,按照DSU第4.4条予以散发。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XXII条,《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11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4条和《农业协议》第19条我的上级机关指示我就韩国涉及进口农产品测试和检验的措施要求与韩国政府磋商。

  这些措施把测试和检验要求强加给从美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进口农产品,从而限制了这些产品的进口,并且显然与韩国在《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农业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这些措施显然与这些协议规定的不一致之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条:

  (i)《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III条或第XI条;

  (ii)《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2和第5条;

  (iii)《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5和第6条;以及

  (iv)《农业协议》,第4条。

  由于涉及的产品是易腐的,这是一个紧急情况。相应地,根据DSU第4.8条,我们要求在不晚于收到本磋商要求的十日之内开始磋商。

@Next@

WT/DS3/2    1995年6月9日   (95-1528) 

韩国-涉及农产品测试和检验的措施

要求加入DSU4.11条项下的磋商

日本的函件

  下列函件是日本常驻使团于1995年6月1日发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韩国常驻使团的,应日本常驻使团的要求予以散发。

  按照我国政府的指示,我谨通知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4条11段,日本政府期望加入美国政府在1995年4月6日散发给WTO各成员的函件中,据GATT1994第XXII:1条提出的涉及农产品测试和检验措施(WT/DS3/1)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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