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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 马来西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3.2条和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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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部门: 国家药品管理局 |
| 3.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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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覆盖的产品: 化妆品 |
| HS: 33 |
其他: |
ICS: 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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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通报文件的名称: 经由通报程序,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
| 页数: 5页 |
使用语言: 英语和马来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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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内容概述: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 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 - 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 - 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 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
7.目的和理由: 保护健康和生命;防止欺诈行为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相关文件: - 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2006年修订) - 1952年的药品销售法案(法案368)(1989年修订) - 东盟(ASEAN)化妆品指令 - 马来西亚卫生部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马来西亚化妆品的管理指南。 |
| 9.拟批准日期: 2008/01/01 |
| 拟生效日期: 2008/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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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