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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BT/N/MYS/13 马来西经由通报程序,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2008-04-25] 出处: 本站原创

通报号: G/TBT/N/MYS/13
通报日期: 2007年11月6日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 马来西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3.2条和7.2条):

2.负责部门: 国家药品管理局
3.依据的条款:
4.覆盖的产品: 化妆品
 HS: 33 其他: ICS: 71.100
5.通报文件的名称: 经由通报程序,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页数: 5页 使用语言: 英语和马来语
6.内容概述: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 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 - 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 - 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 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7.目的和理由: 保护健康和生命;防止欺诈行为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相关文件: - 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2006年修订) - 1952年的药品销售法案(法案368)(1989年修订) - 东盟(ASEAN)化妆品指令 - 马来西亚卫生部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马来西亚化妆品的管理指南。
9.拟批准日期: 2008/01/01
 拟生效日期: 2008/01/01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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